根据《海牙规则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:在收到货物之后,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,应依照托运人
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,其上载有:
(1)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,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;
(2)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,或者数量,或者重量
(3)货物的表面状况。